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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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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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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郝智某)(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郝智某)(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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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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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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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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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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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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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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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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