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对秦某某的相关损失的认定是否适当(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一审判决上诉人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578.17元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关于一审对秦某某的相关损失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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