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2、上诉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影响其按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履行赔偿义务。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上诉人陈某某、佘新平主张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是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但上诉人陈某某、佘新平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协议书是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上诉人陈某某、佘新平主张就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过,对此仅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一方,但上诉人陈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2、上诉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影响其按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履行赔偿义务。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上诉人陈某某、佘新平主张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是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但上诉人陈某某、佘新平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协议书是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上诉人陈某某、佘新平主张就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过,对此仅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一方,但上诉人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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