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郑某某此前通过彭某某向邹某的借款在本案借条出具时已经偿还,仅借条未收回。郑某某对其向彭某某出具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与彭某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出具借条是为证明向邹某还款1万元的事实。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如仅为证明偿还借款后借条未收回,应该由彭某某向郑某某出具收条等证明材料,而非郑某某向彭某某出具借条,且在借条中明确表述“今郑某某借彭某某10000元……”,对此郑某某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一审认定郑某某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祖发审判员 廖崇霞审判员 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虽然2014年4月28日许兴遵在向谢某某借款6万元时在收据上注明为浪淘沙酒店投资款,并加盖了“浪淘沙快捷酒店”的印章,但在2014年7月许兴遵再次向谢某某借款13500元后,2015年7月14日许兴遵对此前的借款向谢某某出具借条时,许兴遵在借条上以借款人身份签名,至此双方已经明确确定借贷双方,故一审认定本案债务为许兴遵与谢某某之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祖发审判员 廖崇霞审判员 周 湛 书记员:周薇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案涉债务系因周兰献向范某揽储而产生。周兰献向范某承诺存款月息可达1%,范某为获得高息,将案涉9万元资金交予周兰献代为存入平安银行,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周兰献收取范某的款项后,未向范某交付存款单等凭证,可见其并未完成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范某有权主张返还相关资金并赔偿损失,现范某主张返还借款9万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属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故对范某的主张,可部分予以支持,即刘某、李某应在继承周兰献遗产的限额内,返还范某资金9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人民银行二年期存款基准利率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两位证人均系陈某某的债权人,且对本案借款的利息约定未亲身感知,故不能单独证明案涉借款约定了利息。陈某某对录音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无证据证明该录音系违法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本院对该录音证据予以采信。经庭审调查,陈某某已偿还黄世雄79,500元,当事人均不持异议,黄世雄陈述79,500元的组成为:截至2015年7月20日,陈某某对10万元借款按月息3000元共偿还了11个月利息33,000元,对15万元借款按月息4500元共偿还了7个月利息31,500元,2016年4月1日陈某某偿还1万元,2016年4月5日陈某某偿还5000元。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陈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刘扬明系10万元借款的保证人、黄世雄已交付了借款等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的两笔借款是否按月利率3%约定了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两位证人均系陈某某的债权人,且对本案借款的利息约定未亲身感知,故不能单独证明案涉借款约定了利息。陈某某对录音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无证据证明该录音系违法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本院对该录音证据予以采信。经庭审调查,陈某某已偿还黄世雄79,500元,当事人均不持异议,黄世雄陈述79,500元的组成为:截至2015年7月20日,陈某某对10万元借款按月息3000元共偿还了11个月利息33,000元,对15万元借款按月息4500元共偿还了7个月利息31,500元,2016年4月1日陈某某偿还1万元,2016年4月5日陈某某偿还5000元。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陈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刘扬明系10万元借款的保证人、黄世雄已交付了借款等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的两笔借款是否按月利率3%约定了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两位证人均系陈某某的债权人,且对本案借款的利息约定未亲身感知,故不能单独证明案涉借款约定了利息。陈某某对录音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无证据证明该录音系违法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本院对该录音证据予以采信。经庭审调查,陈某某已偿还黄世雄79,500元,当事人均不持异议,黄世雄陈述79,500元的组成为:截至2015年7月20日,陈某某对10万元借款按月息3000元共偿还了11个月利息33,000元,对15万元借款按月息4500元共偿还了7个月利息31,500元,2016年4月1日陈某某偿还1万元,2016年4月5日陈某某偿还5000元。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陈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刘扬明系10万元借款的保证人、黄世雄已交付了借款等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的两笔借款是否按月利率3%约定了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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