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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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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钮某某职务侵占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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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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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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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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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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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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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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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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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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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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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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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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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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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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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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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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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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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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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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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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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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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认罪认罚、赃物已追缴发还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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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坦白、认罪认罚、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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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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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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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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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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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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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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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甲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系从犯,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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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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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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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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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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