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邬某某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邬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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