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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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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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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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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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