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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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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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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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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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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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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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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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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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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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