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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邓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邓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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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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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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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税某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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