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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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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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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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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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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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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辜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辜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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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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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芶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芶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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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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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潘某某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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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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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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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铁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铁某某不起诉。 拟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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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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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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