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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乙非法经营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甄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甄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甲非法经营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