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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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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诈骗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诈骗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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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梁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赔偿了梁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梁某乙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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