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容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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