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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属于自首,可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受害人近亲属已获得了赔偿,被告人陈某某得到受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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