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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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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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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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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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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某某)(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某某)(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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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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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林某某)(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林某某)(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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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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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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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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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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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修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修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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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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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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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杨某)(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捕到鱼类或者其他水产品,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一贯或者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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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本县贫困户,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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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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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本县贫困户,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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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属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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