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造成任何后果,枪支、弹药没收后不会再有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8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未造成任何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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