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鉴于其在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与徐某某一起积极缴纳恢复生态植被造林资金共9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改表现,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立木蓄积61.254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滥伐林木罪。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孙某某能够全部退赃,积极配合生态恢复性司法工作,可酌情从轻处罚。孙某某系老年人,无前科劣迹。非法采伐的系死亡林木,造成社会危害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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