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黄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与行人无名氏刮撞后逃离逃离现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依据交警责任划分,原告黄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因被害人近亲属不明,该款暂由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代为收取。原告黄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故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已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原告黄某某诉请的97073元保险金实际上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人身伤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的收入因此减少或丧失,使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该损失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只有近亲属才能请求和获得。实践中,有不少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人向民政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死亡赔偿金。侵权人以已向这些部门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政部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各自的法定职责,“代为收取死亡赔偿金”法律并未明确授权。对于无名氏死者案件中肇事司机黄某某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做法 ...

阅读更多...

黄某某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黄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与行人无名氏刮撞后逃离逃离现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依据交警责任划分,原告黄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因被害人近亲属不明,该款暂由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代为收取。原告黄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故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已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原告黄某某诉请的97073元保险金实际上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人身伤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的收入因此减少或丧失,使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该损失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只有近亲属才能请求和获得。实践中,有不少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人向民政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死亡赔偿金。侵权人以已向这些部门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政部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各自的法定职责,“代为收取死亡赔偿金”法律并未明确授权。对于无名氏死者案件中肇事司机黄某某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做法 ...

阅读更多...

上海泓磊物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胥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焦点如下:一、工伤保险理赔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情况下,本案所涉工伤保险理赔款项与被告之前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已获赔款项是否重复。对此,本院认为,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为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则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为民法之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及过失相抵原则,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及归责原则并不相同,亦不冲突。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不属重复赔偿项目,本院对原告要求将该款项与被告于交通事故中已获死亡赔偿金相抵扣的意见不予采纳。而工伤保险赔偿中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之赔偿项目相同且存在重复,故四被告于交通事故案件中已获相应赔偿应予扣除。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本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按照王军生前所从事岗位及行业薪资状况 ...

阅读更多...

何某、罗某恒等与上海安某基础工程土方运输有限公司、杭州瑞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造成罗林死亡的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对造成罗林死亡的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面分析在案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本起事故发生时,罗林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且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因事故导致侧停于道路前方的沪EPXXXX车辆相撞。罗林的行为系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但是,事故发生于凌晨且无道路照明的高速公路,沪EPXXXX车辆驾驶员在前次事故导致车辆侧停于两车道之间后,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对后来车辆进行预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亦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故案外人张某1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侵权法上的相应过错。至于被告安某公司及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驾驶员张某1当时受伤,勉强才能爬下车,积极自救无力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本院认为法律鼓励公民在危急情况下积极自救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