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熊某甲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赔偿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欧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未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行为,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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