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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公款,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