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胡某某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会计凭证罪)(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饶市**投资有限公司、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积极处理善后事宜,退赔损失或与被害人协商,取得了谅解,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饶市**投资有限公司、徐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袁某某涉嫌犯有合同诈骗,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芦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审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赔偿请求人胡江北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本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后,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本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胡江北有权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胡江北以每日赔偿金为258.89元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但自2018年5月16日起每日赔偿金调整为284.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按调整后的每日赔偿金284.74元计算赔偿金,赔偿请求人胡江北被羁押共计76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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