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审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赔偿请求人胡江北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本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后,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本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胡江北有权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胡江北以每日赔偿金为258.89元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但自2018年5月16日起每日赔偿金调整为284.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按调整后的每日赔偿金284.74元计算赔偿金,赔偿请求人胡江北被羁押共计761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审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赔偿请求人胡江北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本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后,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本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胡江北有权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胡江北以每日赔偿金为258.89元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但自2018年5月16日起每日赔偿金调整为284.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按调整后的每日赔偿金284.74元计算赔偿金,赔偿请求人胡江北被羁押共计76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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