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福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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