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与其达成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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