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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 书记员: 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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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明知是无牌的机动车辆,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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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帅正宗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赖严的交通肇事行为给上诉人帅正宗造成了经济损失,对该损失被告人赖严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于都县金龙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赖严的雇主,应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确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符合事实、法律,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帅正宗提出的上诉理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江西省于都县金龙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依照事实、法律予以调整。如实际发生的年限超过判决确定的残疾赔偿金、助听器、继续治疗费给付年限,上诉人可向法院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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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根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根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 审 判 长 高 翔 人民陪审员 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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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锦昕 审判员  王兴周 审判员  马 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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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对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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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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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吴某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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