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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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某、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数量较少、自愿缴纳生态补偿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数量较少、自愿缴纳生态补偿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射阳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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