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8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四月一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