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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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且属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未批先行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属省重点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系县重点非公企业,带动他人就业人数较多,是应保护的市场主体。且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未批先行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属省重点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系县重点非公企业,带动他人就业人数较多,是应保护的市场主体。且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未批先行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属省重点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系县重点非公企业,带动他人就业人数较多,是应保护的市场主体。且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但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同时承诺积极对被毁坏土地进行复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但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同时承诺积极对被毁坏土地进行复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但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同时承诺积极对被毁坏土地进行复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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