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白某某一人,主要由白某某一人经营,公私财产混同,被不起诉郭某某、白某某与他人签订消纳协议、收取费用的行为未扰乱该公司的管理秩序,未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没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此外,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未参与白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无其他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沭阳县**镇**居委会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徐某甲实施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和客观要件。徐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前主动向本单位领导陈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缴)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 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沭阳县**镇**居委会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徐某甲实施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和客观要件。徐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所退赃款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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