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清赃款、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贪污所得人民币83915.57元,由本院依法发还南京市秦淮区**管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贪污所得人民币83915.57元,由本院依法发还南京市秦淮区**管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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