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修某某和薛某某之间存在真实债务,且薛某某、修某某、李某某间已经实际完成了40万元债权的转让。现有证据证明修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签订了76.2万元的还款协议,且在该协议签订后修某某又按照协议履行了50余万元的还款义务,说明其对于该还款协议是认可的,但是另一方面修某某又称该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其并不自愿,而对于有无使用胁迫手段,双方供证不一,关于胁迫的情节是否存在、修某某是否自愿与李某某签订还款协议,目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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