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结伙组织、领导以推销虚假份额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其具有坦白、从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结伙组织、领导以推销虚假份额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其具有坦白、从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在校大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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