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没有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因法律关于假药的规定发生变化,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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