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汤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汤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史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史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仲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仲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等案)_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等案)_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乙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_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_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阜雷)(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行为,  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史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