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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君龙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