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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3mg/100ml,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