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缴存生态修复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涉案捕鱼工具现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渔获物已被无公害深埋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涉案捕鱼工具现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渔获物已被无公害深埋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缴存生态修复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涉案捕鱼工具现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渔获物已被无公害深埋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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