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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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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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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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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邹某某是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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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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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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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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