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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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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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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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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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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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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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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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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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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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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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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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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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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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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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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卞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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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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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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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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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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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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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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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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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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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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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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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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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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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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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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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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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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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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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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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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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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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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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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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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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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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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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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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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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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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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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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