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邓某某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回所骗取的医保基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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