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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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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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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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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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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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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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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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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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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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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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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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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银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银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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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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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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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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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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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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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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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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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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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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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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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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