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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