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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田某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沈某某、刘某、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打印件,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无法证明其出处或来源,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李某某、田某某不予认可,故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田某某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再审查明: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是否有效及李某某、田某某是否应当对沈某某、刘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本院评判如下:本案的《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是商户联保体成员沈某某、李某某、范惠兵等人作为受信方,而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作为授信方,就联保体成员在最高额度内向银行融资以及每一个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借款(债务)相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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