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犯罪手段轻微,且数额刚达构罪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案发后已退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危害后果已经弥补;第三,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不大;第四,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被不起诉人盗窃同事财物,案发后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二,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三,被不起诉人作案时刚满十八周岁,年龄较小,具有教育、挽救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7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张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2)赃物总价值较小,且张某甲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3)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一贯认罪态度良好,有深刻的悔罪意识;第二,案发后部分赃物已经归还被害人,其也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犯罪手段轻微,且数额刚达构罪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危害后果已经弥补;第三,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不大;第四,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一贯认罪态度良好,有深刻的悔罪意识;第二,被不起诉人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一贯认罪态度良好,有深刻的悔罪意识;第二,被不起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一贯认罪态度良好,有深刻的悔罪意识;第二,案发后赃物已经归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顾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2)赃物总价值较小,且已赔偿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3)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被不起诉人盗窃鸽子后将鸽子食用,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二,被不起诉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三,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19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