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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损失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第二,犯罪数额刚达起刑点,数额不大;第三,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偶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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