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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未经许可经营销售食盐,数量达二十吨以上,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4月1日废止,(即废止“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贺某某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食盐,由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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