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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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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梁某甲案发后未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也不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犯罪已过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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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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