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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