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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新置业有限公司.诉蔡某、蔡某某.、肖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已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9)岸民商初字第2105号民事调解书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即替三被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及诉讼费253,968.96元,执行费3,64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依法有权向三被告追偿。对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被执行案款257,5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资金被占用,原告由此而造成的利息损失被告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某、蔡某某、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国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被执行案款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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