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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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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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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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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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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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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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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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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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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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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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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同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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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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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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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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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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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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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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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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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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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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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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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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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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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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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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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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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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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系从犯,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对轻微;2、系初犯、偶犯,能自愿认罪、悔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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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系从犯,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对轻微;2、系初犯、偶犯,能自愿认罪、悔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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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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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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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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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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